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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他律”引导“自律”让数字音乐轻舞飞扬

来源:kik 2024-09-13
在加强数字音乐行业自律,鼓励差异化发展论坛上,专家建议:用好他律引导自律让数字音乐轻舞飞扬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 洪玉华  在聚焦版权生态 打造数字音乐产业新格局圆桌论坛现场,专家学者展开热烈讨论。主办方 供图  听歌,这件很嗨的事情,伴随播放载体的变化,不断产生新的著作权问题,也推动着司法、管理、服务的发展。在日前举行的加强数字音乐行业自律,鼓励差异化发展圆桌论坛上,与会专家围绕自律与他律、竞争与差异化回溯、探讨、展望了版权生态领域的数字音乐产业发展。  行业自律,促进良性循环  音乐人周明聪从事音乐专业很长时间。大学刚毕业的时候,他的一些歌虽然火了,但往往一两年都没有一分钱收益。2018、2019年之后,周明聪开始有了一些歌曲的版权收入,而且越来越多。他认为,随着音乐版权生态越来越好,词曲作者通过版权获得的收益也将越来越多。  音乐产业发展离不开人才、离不开良好的版权生态。不管是获酬权的实现还是卡拉OK行业的管理,都离不开行业的自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认为,行业自律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许可,先许可,后使用。如果使用者在使用音乐的时候,都能树立版权是首要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的意识,行业自律就建立了。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就是对权利人最好的保护。第二个关键词是定价。合理定价是一个保障,因为权利要落地必须要有相关的定价和维护的配套机制。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范永刚认为,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是非常重要的,音著协非常注重自身技术系统的更新和发展。音著协是CISAC成员,用IPI国际权利人信息系统、ISWC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来架构协会的作品资料库,解决音乐作品权利信息问题。根据使用报告数据把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精确分配到词曲作者手中。  范永刚认为,相对于国内其他产业来说,我们国家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方面与国际上是接轨的,但行业在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主动性不够等。因此,版权自律意识非常重要,但一些音乐平台还在推广10多年前先使用,后认领的模式,这对音乐产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制约因素。  此外,音乐付费用户规模还应该继续扩大。这是行业版权保护的基础,唯其如此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用户听音乐付费了,音乐平台实现了其商业利益,版权人获得相关版权收益时通道会更加顺畅一些。范永刚说道。  版权保护,助推多元发展  在音乐行业,受众喜好会直接影响到创作主体,那么,如何实现音乐行业多元化,在鼓励市场自由繁荣发展的同时,让音乐作品有质量上螺旋式的上升?  国琨认为,音乐要多样化,收入要多样化,首先权利要多样化。此前,录音制作者只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4项权利,而给权利人带来收入的业态可能就只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项。有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获酬权以后,可能资金、创作就不再集中于网络了。不论是商场、酒店、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还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乃至互联网直播平台播放录音制品都需要支付报酬。国琨分析,如果在直播、广播中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就可以期待不仅有人投资做网络歌曲,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投资更优秀的传统音乐。比如,古典音乐、轻音乐等。新的权利将大大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力,推动音乐产业迎来新的繁荣。  据了解,为了让新的权利得以有效行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研、费率研究、普法宣传以及与使用者谈判等,努力帮助权利人实现和维护好新增权利,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促进文化的多元化发展。  谈到差异化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熊文聪说,《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创新、保护创作。创新的本质就是差异,法律保护智力成果的差异性、独特性。差异性、独特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目前一些案件中原告会同时主张被告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而实际上保护著作权就是在遏制不正当竞争。  熊文聪认为,《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他律性规则,个人的理性不一定会导致群体的理性,所以需要外在的手段加以约束。在《著作权法》中,一个典型的自律模式就是集体管理,众多权利人与使用方坐下来协商寻求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新修改《著作权法》对集体管理制度的调整,强调了透明性、公开化、许可费率的公平性,其实也是在用他律来协助自律。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建红有27年的行业从业经验,在他看来,现在是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最好的时期。他认为,过去30年版权生态环境的向好,不完全是自律带来的,建立一个良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一个法律实施的良好机制,对于构建健康的版权生态来说至关重要。 用好“他律”引导“自律”让数字音乐轻舞飞扬
# 用好“他律”引导“自律” 让数字音乐轻舞飞扬 在数字音乐时代,人们享受着便捷和丰富的音乐资源,但也面临着版权保护、内容质量等问题。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满足用户需求,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他律”是指通过法律、政策、行业规范等外部力量来约束和规范行为。在数字音乐领域,“他律”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和内容审查两个方面。 版权保护是数字音乐产业的基石,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创作者的积极性,就没有产业的繁荣。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版权立法和执法力度,打击网络盗版,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积极推动版权国际合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内容审查是数字音乐平台的重要职责,没有内容审查,就会有不良内容的传播,就会影响用户体验和社会风气。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数字音乐内容审查标准和机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对上传的音乐作品进行审核,删除侵权、低俗、暴力等有害内容。同时,也鼓励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高内容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自律”是指通过道德、文化、习惯等内在力量来约束和规范行为。在数字音乐领域,“自律”主要体现在平台责任和用户素质两个方面。 平台责任是指数字音乐平台作为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起维护版权、保障内容质量、提供良好体验等责任。平台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还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作者和用户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他们的版权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平台还要积极与版权方合作,购买正版音乐资源,打击盗版行为,为用户提供更多优质的音乐作品。 用户素质是指数字音乐用户作为消费者,应当尊重版权、遵守道德、理性消费。用户不仅要下载和使用正版音乐作品,还要抵制盗版音乐作品,不传播、不分享侵权内容。同时,用户也要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音乐作品,不盲目追求流行和低俗,不浪费资源和时间。 总之,用好“他律”和“自律”,让数字音乐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享受到数字音乐带来的快乐和便利,也才能为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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