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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与戏仿作品:孰对孰错?

来源:澜连重 2024-10-10

在版权实践中,我们有时可以看到戏仿作品这个概念,那么,它和常见的演绎作品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呢?美术版权登记

戏仿作品为演绎作品的一种非典型形式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演绎作品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优秀作品往往有二次开发或者多次开发的需要。通过这种开发,增加了著作权人控制作品使用和扩展作品市场的机会。例如,一部畅销小说问世后,可以被改编成漫画、拍摄成电影、制作成网络游戏等。江苏书法作品版权注册

戏仿作品,是指以知名作品为模仿对象,模仿者借助各种文学或艺术的表现形式,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例如,随着《武媚娘传奇》的热播,网上出现了一系列利用其画面进行剪辑、配音后制作的恶搞短片,如《大头娘娘与小头皇上》《武大头传奇》等,均属于典型的戏仿作品。对于戏仿作品而言,主要通过对原作品进行模仿以达到嘲讽效果,其特殊的创作方法就决定了其需要以模仿的方式使用原作品中大量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80%直接引用《无极》,剩下部分引用相关报道),使受众想起原作品表达的立场、观点和思想感情,从而达到对原作品的嘲讽效果。因此,从对原著的利用方式来看,很多戏仿作品也符合演绎作品的定义,实为演绎作品的一种非典型形式。但是,由于戏仿作品大多对原著及其作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嘲讽甚至贬低,因此一般有被原著作者起诉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的法律风险。

戏仿作品仍然存在侵权风险

对于戏仿,公众大多持欢迎和同情的态度,部分版权学者也为之辩护,认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应当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而言,就是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当引用的规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从字面含义来看,评论主要是指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某事、某人或某种情况等所作的解释、批评等。因此,戏仿也可视为对作品的一种评论性行为,美国法律中也是将其解释为一种评论形式。然而,认真分析法律的构成要件不难发现,戏仿并不构成适当引用。适当引用的基本要件之一,就是作品被引用时,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换言之,如果在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之中,电影镜头适量间隔出现或者一闪而过,则不构成侵权;相反,如果电影的片段不是起到配合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辅助性作用,而是构成新作品的主体部分甚至吸引观众眼球的主要来源,就难以认为其构成适当引用。而前面提到,对于戏仿这种形式而言,主要通过对原作品大量内容的引用进行模仿以达到嘲讽效果,因此,引用的数量决定了将戏仿扩大解释为适当引用,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美术版权登记收费标准

另一方面,尽管理论界的主流看法认为戏仿作品满足三步法的检验,在性质上属于合理使用,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应将其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但由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封闭式的立法中并未将戏仿规定为合理使用,使得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仍然存在侵权风险。山东平面设计版权登记

戏仿作品将迎合法化曙光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三条相对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已在原有的12种具体情形后又增加了兜底条款,即第十三项的其他情形,从而为法院用三步检验法判断类似戏仿的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留下了空间。事实上,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很多国家都将戏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豁免条件。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允许戏仿者对原作的使用,但不允许讽刺性使用音乐作品。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5条第四款则明确规定:作品发表之后,作者不得禁止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戏仿、讽刺模仿及漫画。因此,将戏仿纳入合理使用的行为模式,已是大势所趋。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演绎作品与戏仿作品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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