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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0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2024-09-14
商务部等10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19日对外发布。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科技型企业面临广阔发展机遇,对更大力度、更多层次、更宽渠道融资支持的诉求也进一步上升。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作了专题研究和调研,针对行业企业诉求提出具体工作举措,形成了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聚焦境外机构业务特点和境内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提出优化管理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加强交流合作、完善退出机制4方面16条具体措施。优化管理服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加大融资支持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加强交流合作方面,若干措施提出,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未来能源、工业母机、航空及航天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仪器仪表等领域和方向,设立母基金或专业化子基金;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完善退出机制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依法合规加快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备案;支持科技型企业赴香港上市;支持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多种支付工具,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并购退出渠道;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投资条件;稳步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商务部等10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标题:商务部等 10 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近日,商务部等 10 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境内金融市场,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 《通知》提出,将优化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资金管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债券通”、“沪深股通”等陆股通渠道投资境内 A 股市场的资金,不实施额度管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QFII、RQFII 方式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资金,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税收政策,对其取得的境内金融市场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也将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投资环境,支持其参与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红利。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将持续增长。《通知》的出台将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境外资金流入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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