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出版物怎么定罪量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对于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参考了第二百二十五条。此条款将其细化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衡量:第一种情况是情节严重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将会面临以下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要支付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不等的罚款。另一种情况是情节十分严重。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当事人面临的处罚将更为严厉: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需要支付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不等的罚款,或者面临罚没全部财产的风险。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到4万元之间,或者经营报纸数量在5500份到6000份之间,或者期刊数量在5500本到6000本之间,或者图书数量在2500册到3000册之间,或者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数量在550张(盒)到600张(盒)之间,那么基准刑就会被判定为拘役刑。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到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数量达到6000份,或者期刊数量达到6000本,或者图书数量达到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数量达到600张(盒),那么基准刑就会被判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0元的犯罪数额,或者800元的违法所得,或者200份的报纸,或者20册的图书,或者20张(盒)的电子出版物,刑期都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二、非法经营初犯从犯如何量刑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关非法经营罪的明文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开展的经营活动都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当这种非法经营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达到了严重程度时,司法机关将会依法给予行为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同时施加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刑罚则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此同时还会参照违法所得数额予以相应倍数的罚款或没收其财产。针对初次触犯法律且属于从犯的情况,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在法定刑的基础上进行减轻、从轻甚至免除处罚。具体的裁决结果需要根据涉案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涉及到的具体金额来综合判断。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从犯符合特定条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况,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在无罪辩护方面,如果非法经营行为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出于公益或慈善事业的考虑,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明确禁止或限制,那么这类经营行为便不能被视为非法经营行为。
# 非法经营出版物怎么定罪量刑
非法经营出版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广大读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非法经营出版物具体是怎么定罪量刑的呢?本文将为你详细介绍。
## 一、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出版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非法经营出版物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二、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三、相关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 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2.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3. 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 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
3. 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 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 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十七万元以上的。
3. 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 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 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十七万元以上的。
3. 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 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文字作品、图片、音频、视频、虚拟货币或者其他信息,构成提供非法出版物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提供非法出版物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广告投放明知是虚假的违法有害信息,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 四、相关案例
以下是一些与非法经营出版物相关的案例,供你参考:
1. 被告人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他人销售明知是非法出版的图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张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均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一千元。
2. 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他人销售明知是非法出版的图书,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 14 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均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3. 被告人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销售明知是非法出版的图书,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 11 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告人宋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均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 五、总结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非法经营出版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广大读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因此,我们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