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哪些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所谓的实质性相似主要是指两项程序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相似之处,且存在着实质性相似。《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怎么做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的相关事宜,申请人自行办理也是可行的选择之一,亦可委托代理机构协助办理相应的手续。其次,对于申请人而言,务必保留所有提交的申请文件备份,以便在急需进行补充修正程序时,仍能确保这些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得以维护。《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在解决涉及计算机软件版权争议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作为鉴定软件侵权行为的手段之一。这里所提到的“实质性相似”是指两个程序在其形式以及内涵方面均具备高度相似性,而且这些相似性具备本质性的意义。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哪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日益增多。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哪些呢?
### 一、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该原则,如果被告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软件,并且两个软件在实质性方面相似,则可以认定被告侵权。
### 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将作品的内容分为思想和表达两个层面。思想是指作品中所包含的概念、原理、方法等,表达则是指将这些思想以具体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语言、符号、图像等。在判断软件著作权侵权时,只有当被告复制了原告软件的表达,而没有复制其思想时,才构成侵权。
### 三、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告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的软件包含了原告软件的全部或部分代码,则可以认定被告侵权。
### 四、反向工程原则
反向工程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告可以通过对原告软件进行反向工程,以了解其软件的结构、组成、算法等信息,从而证明自己的软件不构成侵权。但是,反向工程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且不能用于复制原告的软件。
### 五、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告可以不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软件。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的数量和质量不会对原告的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影响;使用的方式不会损害原告的著作权等。
总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实际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对于软件开发者和其他权利人来说,保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非常重要,可以通过登记、加强技术保护、及时维权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