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专利侵权行政责任的承担者并非特定类型的个体或组织。从理论上讲,所有实施了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单位及个人皆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行政责任的承受者。只需要他们的行为触犯到了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专利行政管理机构便有权对此类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专利侵权行政责任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在我国,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专利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这些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如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专利侵权行为的教唆人或者帮助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专利侵权行为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果专利侵权行为是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实施的,那么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 专利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专利侵权行为,那么这些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承担行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