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若涉案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属于新型或创新性的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造同种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采用的产品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存在实质性差异。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由于新型或创新性产品的制造方法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因此在举证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为了达到公平、合理的审判结果,法律特别设定了上述条款,旨在尽可能地平衡各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什么?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将原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被告来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如果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侵权,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一)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意味着,如果被告生产的是新产品,并且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不同,那么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否则,就可以认定被告侵权。
### (二)方法专利侵权诉讼
在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包括:
1. **专利方法本身对于证明被诉侵权方法的必要性**:对于专利方法本身的证明是为了确定该专利方法是否存在,以及其与被诉侵权方法的相似程度。如果专利方法本身无法证明,那么被诉侵权方法是否与专利方法相似就无法确定。
2. **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如果被诉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侵权。但是,被诉侵权人可能会否认使用了该专利方法,因此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3. **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或者等同**:如果被诉侵权人使用的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或者等同,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侵权。但是,被诉侵权人可能会否认使用的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或者等同,因此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或者等同。
### (三)药品专利侵权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诉侵权药品的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要求权利人提供其制造被诉侵权药品的完整的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药品的制备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否则,就可以认定被告侵权。
### (四)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并且不知道该产品或者方法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那么被告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被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来源。
总之,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有限的,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实践中,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