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不包括什么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益并不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等诸多方面。相反,软件作者能够享有的权益种类繁多且明确:(1)发表权:决定该软件是否公开;(2)署名权:明确您为开发者,并在软件上刻下名字;(3)修改权:包括增添、删减或调整指令等操作;(4)复制权:可将软件制成多个副本;(5)发行权:通过售卖或赠送,让公众获得软件原件或副本;(6)出租权:允许他人暂时使用软件,但需付费;(7)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手段,让公众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获取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怎么做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的相关事宜,申请人自行办理也是可行的选择之一,亦可委托代理机构协助办理相应的手续。其次,对于申请人而言,务必保留所有提交的申请文件备份,以便在急需进行补充修正程序时,仍能确保这些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得以维护。《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领域,虽然知识产权法并不赋予软件开发者对于其所创作的软件作品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展览权等特定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该类权利依然得到了充分保障。换句话说,软件开发者仍然依法享有诸多权益,其中包括著作人身权,诸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著作财产权,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这些权益的设定旨在确保软件开发者能够对其所开发的软件进行有效的控制,包括公开程度、身份识别、内容修改、复制分发、临时租赁以及网络传播等各个环节。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不包括什么**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是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在软件的开发、使用和传播过程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并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虽然计算机软件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但商业秘密并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2. **域名**:域名是指互联网上用于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它是一种网络资源,而不是知识产权。虽然域名可以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产生关联,但它本身并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3. **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个领域或行业中被广泛使用的名称,通常不具有专有权。例如,“计算机”、“操作系统”等都是通用名称,而不是知识产权。
4. **思想和概念**: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和概念本身并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例如,一个计算机软件的算法、设计思路、功能要求等都属于思想和概念的范畴,不能被授予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并不包括商业秘密、域名、通用名称和思想和概念等方面。在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权利类型,以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