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人通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专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已逐渐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发企业的共识,其重要性不需多说。现实中,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计算机软件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尚处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初级阶段,侵害计算机软件的事件时有出现,或由于不清楚法律规定,或因怕麻烦,也可能看见别人维权成本过高,许多权利人选择了隐忍。但是,近期国家政策及法律已在悄然间发生了根本变化:一、 最高院集中管辖计算机软件二审案件根据2018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计算机软件相关纠纷二审案件由最高院集中管辖,对于统一适用法律,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里程碑作用,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础。二、 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落地《民法典》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发布时间: 20202020年著作权法第54条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2020年,民法典中明确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新的著作权法在修改中将这一制度进一步落地,在酌定赔偿额度由50万,提高到500万(具体变化,参见文章《软件著作权在新著作权法下的新变化》。总书记更是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表了专门讲话。不难看出,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正在得到国家越来越高的重视,对权利人的环境越来越有利。如果顺应国家发展潮流,如何用好用足法律武器,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而言,就显得尤为必要。三、 配套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地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改变了原有的计算方式 ,将权利许可费用可以作为计算依据,为了保证惩罚性赔偿进一步落地,最高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综上,可以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而这个东风,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觉醒。计算机软件登记,仅是起点,而不是终点,计算机软件最终得到强力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才能得以实现,创新型国家才有希望。202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的发布,根据该决定,新法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著作权法将对企业带来深远影响,北京中政人通知识产权将与您解读新的著作权法,以备企业提前准备提前应对。以上是第7期《推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从登记到保护的转变》
## 推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从登记到保护的转变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软件的开发和创新为各个领域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但随之而来的软件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了保护软件创作者的权益,推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工作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工作仍面临一些挑战,主要表现为登记制度不完善和侵权现象严重。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从登记向保护转变。
**一、完善登记制度**
登记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完善登记制度对于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登记制度应当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登记效率,使软件创作者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登记。其次,登记制度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保护,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登记信息被泄露或滥用。最后,登记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登记信息查询机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增强软件著作权的公示效力。
**二、加强侵权打击力度**
侵权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最大挑战,加强侵权打击力度对于维护软件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建立健全的侵权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软件、恶意破解软件等侵权行为,维护软件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公众的法律意识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对于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加强对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软件著作权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软件创作者的法律培训,提高软件创作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引导公众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权行为。
**四、加强国际合作**
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国际合作对于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和机制的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国外软件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同时,要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和保护,防止软件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之,推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从登记到保护的转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完善登记制度、加强侵权打击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才能有效地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