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的通知视频版权申请代办图片申请版权江苏首饰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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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的通知
穗文广新规字〔2018〕1 号
各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已经 2018 年第 11 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 年 12 月 25 日
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作品创作,促进版权运用和保护,推动广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办法》(穗府办规〔2018〕1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著作权登记,是指作品权利人将作品的权属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的行为。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资助条件为:
(一)作品完成后 6 个月内进行著作权登记;
(二)申请人为作品著作权人;
(三)一件作品只资助一次登记。
第七条 资助标准为: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实行分类分档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资助标准为 300 元;
2. 口述作品,资助标准为 500 元;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资助标准为 1000 元;
4. 美术、建筑作品,资助标准为 1500 元;
5. 摄影作品,包括静态摄影和动态摄影,资助标准为 800 元;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资助标准为 3000 元;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资助标准为 1000 元;
8. 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等,资助标准为 3000 元;
9. 其他作品,根据作品的创作难度、艺术价值等因素,资助标准在 500 元至 10000 元之间。
(二)同一申请人(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在作品完成后 6 个月内,持申请材料向市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版权保护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通过的,市版权保护中心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条 市版权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市版权保护中心将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申请版权电视剧电影版权登记申请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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